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z; `, b2 w' d/ }' L (一)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至四项、第六项和第八项内容;
7 Q' U2 d: R* e7 p& F; v (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 A( w" u5 r0 p0 z u, i7 W
(三)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预审日期。
% ?$ x1 w) Q" u |# y: { 第十六条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应当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告期限自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 F! R: C! r: O/ L0 d
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t5 ]: x7 ~/ I! `
第十八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9 L+ `) s0 u6 C* n" E/ n6 b P5 t- a5 Z
公开招标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可以合并发布,招标文件应当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提供。
) {" ?! M9 j R5 L! a9 t6 U 第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 I2 J! X- |& ^( G T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y6 Y" u+ k. f% n3 H
(一)投标邀请;5 C8 B9 d. H7 B) c: W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X6 `+ x* b; _- m8 h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o# `9 j; _: R
(四)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7 d. b# v9 |7 } (五)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w+ m% E$ ?; b8 \& \) m
(六)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f- H5 g7 \# B
(七)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
/ R# ^) d3 R+ h u (八)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6 A9 M( Q, f- d (九)货物、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6 p6 O8 o3 v* m: M V+ D
(十)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
! M/ x# h1 A* ^9 c5 q (十一)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投标无效情形;
6 G# e0 u& y' f& @ h+ A% z @ (十二)投标有效期;
: i. a: l) Q+ c& i4 P) X (十三)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Y0 L$ `+ R5 S( `& D6 I4 T
(十四)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5 F) J d1 h- y; b4 a, k (十五)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5 _6 R0 p' ]6 G0 a K. O# u, {4 S (十六)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 j' F( |; k. c4 U" L3 a 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 \( i; k3 w1 d* t8 K$ e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8 ]1 J6 b4 y. ?7 T( e; ^7 ?
(一)资格预审邀请;
# v% G- x0 M9 Y6 S: h6 j5 [/ i (二)申请人须知;0 _8 ?* X0 ~+ t/ s9 V
(三)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 }: Z# p0 G6 @: s& L5 g (四)资格审核标准和方法;
: ]# ~* a4 {* r- ~! a+ p' f3 [4 S (五)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
+ _! n) Q9 Y9 M- ~( N (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方式、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审核日期;$ ~- s" L0 M7 v$ D4 L4 W& t, h
(七)申请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 j1 c m$ ~4 s4 _1 I
(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8 I. @/ r% n; u1 f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免费提供。! f6 l4 Z* Q- c5 e! ~- S7 N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0 V/ Y& e$ `3 R% z$ N8 q2 A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 f9 E0 b9 G+ p$ B! G* ~: ]. s 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 P! }9 v" b1 J" F8 I7 c0 ] 第二十三条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_+ e w _* N! e; ~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依据。
% L1 ]$ u( [2 h* O1 k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s8 M; G: ~! V E
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 d6 G+ M" B! {" `/ X" {2 q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
: G7 u' C! _0 R 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p) h& g; U! w$ \3 i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6 \( k3 O, y3 I' w" r& w' M3 w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b' e5 J: T4 f# b# E. U- k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3 C: X! Z9 t- u8 B' T1 T
第二十八条 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 D; l" r1 e1 L" E" G0 k7 b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4 R3 F" Y" t0 R7 j 终止招标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利息。
, v* u5 s9 V1 _6 [5 | 第三章 投 标. i% f! C7 l/ `3 A$ q: F/ e) ]* N
第三十条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 a* F8 Y# l( M% {6 \ 第三十一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 d5 r# x+ O F! @$ ?6 H1 u; `" Y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7 F7 `1 M# b, j' m1 L8 Z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4 r6 W y4 |# w1 a" W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 D9 ]- i# |% M2 D2 @8 z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U h0 e- e- {; y; a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 U/ `1 m. M) M1 B# x+ s8 |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8 O9 }( x/ y, _7 x4 A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 ` {% S+ r" a6 @# a$ W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 w* J- o5 s. K1 z& x |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i$ i! w+ t' f/ N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I: W) V. z3 `6 |! P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9 f2 a8 a+ I% b f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 k; L- s' M+ F3 S* k$ l( m5 V* k& R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L ~4 h: |+ E4 c- B' q$ `( p+ G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 |$ Q4 H9 g) E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i7 x9 D. V! q3 `" j* s+ X6 J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 [, O7 B' y+ _: W! z' P% L1 Z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N# [; w7 U# r) |5 w4 M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 A1 K4 o8 o. M: P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 b& I! d' u8 [( }% R 第四章 开标、评标
2 {' y! `* o& C( w8 z: K 第三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U) F# T% x& J% K% N6 z: [) ^( L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3 z+ `0 E$ |. y; w! Q3 \ 第四十条 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 s; t _, m; o( R' n 第四十一条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 b: l e, v, E" | 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s3 M" u. V! x' C0 v8 I% @: |
第四十二条 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 A* L. O) p& p4 i" g1 [. X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k5 y* b: F3 O( E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7 E& q+ i' @$ B7 e 第四十三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 g. ~! a! h* ~* E* W) Y' X+ ?* B5 Z. b (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 X* z% i9 D4 l+ k7 [ (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 n! ?1 Y' Q& ?8 X& d 第四十四条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T% E* V. _, f8 t 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C$ r, m9 p1 K4 p
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 R- p! t* B1 v4 o9 J# t (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6 n7 M& n& P3 x8 t& C. M$ _* ~
(二)宣布评标纪律;" y, @/ |# ^3 Z+ d0 j
(三)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2 u6 l! e; s8 t5 z# R j" F7 T
(四)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6 Z9 f* r- C8 ^" [ (五)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2 a& X( Y+ f4 k/ @
(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f8 y3 W# T, x5 T: Y1 @- B0 q1 Y
(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2 E$ Y( s/ \5 O+ U
(八)核对评标结果,有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p5 _: z: q8 X% P8 P! p5 A3 S$ I6 k
(九)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 H) _1 `+ H3 Q1 K* s% i (十)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 J8 H0 u* z& J) J% q* D3 A5 H 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I0 S- |8 u# L U) W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I! B' S3 n' B5 I9 M
(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9 G% u' G, ]* N- P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2 J! B" m& R( t" c1 n' H8 l, [ (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 I, u& P( G3 R1 ` (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 U/ i0 }! n( P G% H
(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5 G3 O8 H- N0 r3 d$ q- y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1 Y# Z3 x% d2 n2 i; T5 z
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v, T8 q+ l' e6 E' K0 C1 p0 ~
(一)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 N1 C" ?4 C5 m: ]7 O (二)技术复杂;
# g+ Q% Z; R: K( C5 H (三)社会影响较大。
, U! R5 T2 n8 d, c 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除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A9 J0 S1 U; L& D8 L9 H9 g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9 S% P" ?) N4 y0 z' ^ 第四十八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
7 j, C0 w8 y2 W- C+ l; s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s* ]& Q$ T8 Z" {: q$ ]
第四十九条 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 z! k) J% d1 \0 j 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2 j, } L. q' l, w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 z% Z$ k1 R( P" E- x" ]' f 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5 q. M8 f5 A; l2 W
第五十一条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 ]' {9 n% J7 _5 b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Q$ D, T$ d) R, H8 g; ~ 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8 C. m* j: S+ O0 }6 [7 m: o' W4 e
第五十三条 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 [; }- s; N. ^4 u5 g 第五十四条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7 @6 X, |+ g) w, d, {$ `2 u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P3 C; l8 j& f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 W: e) W/ _$ d- G 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a3 {- v/ c* L g" E, ~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7 X) L8 Z; B, f( p$ n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B0 g# H) Q* D- [7 S' C5 @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6 g+ W4 y1 B3 m" L0 f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