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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艺设备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评定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 2005年8月10日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演出场馆设备专业委员会发布 2019年6月16日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演出场馆设备专业委员会通过第八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依据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发布的《演艺设备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评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技术与评定部负责评定、升级、换证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第三条 等级评定每年度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申请截止时间分别为每年的4月5日和9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颁发证书时间分别为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1日。 第四条 企业申请等级评定,应向技术与评定部提出书面和电子版申请,按照下述要求组织申请资料。 (一)填写完整的《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评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二份,每份独立装订成册。同时提供一份文件的电子版,存储介质为U盘。 (二)相关证明资料一份,须按照以下顺序分类扫描做成PDF文件或WORD文件,并附目录与页码。 1. 企业基本资信。 1) 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一份(经营范围须包含所申报类别项目的设计、施工、安装项)。 2) 申请各类别一级及舞台机械二级的企业须提供有效期内的ISO 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扫描件一份(认证范围须包含所申报类别项目的设计、施工、安装项)。 2. 企业管理人员部分。 1)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个人简历(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及学历证书扫描件。 2) 企业负责人任职证明、个人简历(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及学历证书扫描件。 3) 企业技术负责人任职证明、个人简历(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及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扫描件。 4) 项目经理任职证明、个人简历(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及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扫描件。 5) 财务负责人任职证明、个人简历(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及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扫描件。 3. 企业技术人员部分。 技术人员(含售后服务人员)的个人简历(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及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扫描件,每个人员的所有资料应做成PDF或WORD文件,人员名单按照《申请表》中(表八)分类汇总。 4. 工程业绩资料。 专业灯光、专业音响、舞台机械及音视频系统集成工程业绩资料 达到等级评定条件的主要工程业绩,每项工程项目的资料须按下列顺序扫描成PDF文件或同一文件夹内,按照《申请表》第十项顺序排列: 1) 当期评定结束时间上溯5年内完工并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合同扫描件。 l 合同标有总价款的页面须加盖合同签署各方的合同专用章(或公章),或合同签署各方加盖的骑缝章完整、清晰可辨。 l 合同须包括标有单价、品牌、型号、数量及规格参数的设备清单,且须加盖合同签署各方的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如合同本身不包含设备清单,须提供招标公告和包括设备报价单在内的投标文件。 l 通过招投标签订的合同,须提供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 l 如工程项目为分包,则分包合同金额不得大于总包合同总额的50%,同时须提供总包方与业主或代建方签署的带有设备清单的合同扫描件。 2) 工程项目的验收报告扫描件。 3) 凡用于申报舞台机械一级评定的工程业绩,须提供工程业绩检测合格报告扫描件。 |
演艺灯光、演艺音响、演艺视频、演艺装置及演艺设备综合制作服务类业绩资料 达到等级评定条件的主要业绩项目,每项业绩项目的资料须按下列顺序扫描在同一文件夹内或PDF文件,按照《申请表》第十项顺序排列: 1) 当期评定结束时间上溯5年内完成并满足业主方要求的演艺制作服务项目的合同扫描件。 l 合同标有总价款的页面须加盖合同签署各方的合同专用章(或公章),或合同签署各方加盖的骑缝章完整、清晰可辨。 l 合同须包括标有单价、品牌、型号、数量及规格参数的设备清单,且须加盖合同签署各方的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l 通过招投标签订的合同,须提供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 l 如项目为分包,则分包合同金额不得大于总包合同总额的50%,同时须提供总包方与业主签署的带有设备清单的合同扫描件。 2) 所提供业绩项目的对应收款凭据(银行对账单)或是发票扫描件。 3) 演艺制作服务项目的设计施工图和现场演出影像。 |
第五条 招标文件及总包合同明文规定不允许分包的工程项目,不得用于非中标企业的等级评定工程业绩申报;同时,凡具有等级评定类别的企业将中标工程分包,仍可用于其申报工程业绩,但分包企业不得用于同类别等级评定的工程业绩申报。 第三章 培训第六条 技术与评定部每年举办演艺设备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评定技术培训班和演艺设备工程企业项目经理岗位培训班(具体时间等事宜见技术与评定部通知),结业后向合格学员颁发《演艺设备工程企业技术人员培训合格证》和《演艺设备工程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 第七条 申请等级评定的企业,应按照相应的级别和类别要求培训相应数量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此项培训须在申报等级评定前完成。 第八条 企业参培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仅对该企业有效(工商核准变更企业名称除外)。 第四章 评定第九条 等级评定按照提交申请、初审、复审、最终审定、社会公示、颁发证书等程序进行。 (一) 提交申请。 接受申请资料截止时间分别为每年度的4月5日和9月15日。 (二) 初审。 1. 审查申请资料的初审工作分别于每年度的5月31日和10月31日以前结束。 2. 技术与评定部收到企业的申请资料20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做出答复。如企业申请资料中存在遗漏或与所申请的类别级别不符合的情况,技术与评定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其发出《演艺设备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评定申报初审意见表》,企业应按照整改意见补充有关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补充资料发至指定邮箱,逾期未补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 3. 符合所申请类别级别的相应条件或资料补充后达到相应条件的,报技术与评定部部长批准后,由技术与评定部向其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通过初审通知书,同时收取评定费。 4. 通过初审的企业应在规定的日期内缴纳评定费,如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评定费,则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 (三) 复审。 1.书面文件复审: 技术与评定部每年的6月和11月组织工作人员及专家到通过初审的企业进行复审,复审内容包括第二章第四条所列所有资料的原件及相关证明资料。具体时间以技术与评定部通知为准。 2.工程考察: (1)技术与评定部每年的6月和11月组织人员及专家对通过初审企业完成的工程项目进行考察核实,并听取业主或使用单位对该项工程的质量和售后服务的评价意见。具体时间以技术与评定部通知为准。 (2)考察的工程业绩项目按随机原则抽选,选中项目不得调换。 (3)提供的工程业绩应与合同条款或要求相符,凡违反合同约定,产品品牌、规格、型号、数量与合同不符;或不属固定安装;或因经济纠纷、业主变更、场地用途变更等任何原因,而不能进行工程业绩的实地考察;均认定为“不予通过”。 (四) 最终审定。 1.复审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技术与评定部将初审、复审的情况进行汇总,提出评定意见,报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由理事长召集的专题会进行审议。审议结论分为:予以通过、不予通过、暂缓评定。 2.审议结论为“予以通过”的,进入公示程序。 3.审议结论为“不予通过”的,技术与评定部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告知不予通过的原因。 4.审议结论为“暂缓评定”的,纳入下一批次评定。 (五) 社会公示。 1. 通过审议的企业及工程业绩等信息在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官方网站(www.ceta.com.cn)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全行业及社会监督。 2. 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申请类别、级别、工程业绩名称等信息。 3. 公示过程中未被实名投诉的企业即为通过等级评定。 4. 对于受到实名投诉的企业,技术与评定部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根据复查结果,按照《管理规定》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六) 颁发证书。 公示结束20个工作日内,技术与评定部向已通过评定的企业颁发证书。证书分为正本一份及副本二份。 第十条 评定费用。 (一) 壹级,收取叁万元(¥30000.00)。 (二) 贰级,收取贰万元(¥20000.00)。 (三) 叁级,收取壹万元(¥10000.00)。 (四) 同时申请两项以上类别的,评定费用分别缴纳。 (五) 不予通过的企业,已经缴纳的评定费用不予退还。 (六) 暂缓评定的企业,已经缴纳的评定费用不予退还,再次复审前须缴纳原评审费10%的费用。 第五章 证书有效期与复评第十一条 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截止后,证书自动作废。 第十二条 如需继续持有证书,须在证书有效期结束前半年申请复评。有关复评通知在协会网站上公布(复评工作与新申报同期进行),不采取其他形式另行通知。 第十三条 复评视同初次申请等级评定。 第十四条 复评达不到相应级别要求的将予降级,直至取消等级证书。 第六章 晋升等级第十五条 升级工作于每年度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申请升级资料报送截止时间分别为每年的4月5日和9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换发证书时间分别为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1日。 第十六条 申请升级视同初次申请等级评定。申请晋升等级的企业应提出书面和电子版申请,并按照本细则第二章第四条所列内容组织申请资料。 第十七条 升级评定费。 (一) 二级晋升至一级:获证三年内申请升级收取壹万伍千元(¥15000.00),获证三年后申请升级收取叁万元(¥30000.00)。 (二) 三级晋升至一级:获证三年内申请升级收取贰万伍千元(¥25000.00);获证三年后申请升级收取叁万元(¥30000.00)。 (三) 三级晋升至二级:获证三年内申请升级收取壹万伍千元(¥15000.00);获证三年后申请升级收取贰万元(¥20000.00)。 (四) 不予通过升级的企业,已经缴纳的升级评定费用不予退还。 (七) 暂缓升级评定的企业,已经缴纳的升级评定费用不予退还,再次复审前须缴纳原评审费10%的费用。 第七章 证书变更与补发第十八条 因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等信息,申请变更证书,应当向技术与评定部提交电子申请(包括变更事项、理由及说明),同时提交变更前后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扫描件、原等级证书扫描件等。 第十九条 因遗失证书申请补发证书,应在技术与评定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原证书遗失的声明。 第二十条 变更及补发证书费用。 (一) 正本每份叁佰元(¥300.00)。 (二) 副本每份贰佰元(¥200.00)。 第八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一条 技术与评定部组织实施等级评定工作,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对等级评定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申请采取涂改、伪造、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提供不真实的资料,或对参与评定的工作人员和专家进行贿赂,一经发现,取消其申请资格,三年之内不接受评定申请。 第二十三条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获取证书的企业,一经发现,予以吊销证书,并在三年之内不接受评定申请。 第二十四条 技术与评定部须严格按照《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开展工作,并接受企业、行业、社会的监督。 第九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技术与评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于2019年6月修订,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 K; G2 A( @- H; 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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