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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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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就是要彰显社会组织运作所展现出来的“社会”力量和积极性,这种“社会”力量和积极性不同于“政府”的力量和积极性,也不同于“市场”的力量和积极性,目的在于构筑一种“政府”“市场”和“社会”多元主体基于不同功能发挥而共同形塑的现代治理格局。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9 p* M" V9 d9 Y; g
从“非政府性”的维度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d# |6 f' e) S% U5 H/ }' m4 x
“非政府性”是社会组织的基本属性,这也是社会组织又常常被称作为非政府组织(NGO)、与非政府组织的概念在不同的语境下交替使用的原因。社会组织的运作一旦偏离了“非政府性”的基本属性,丧失了社会组织应有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沦落成为政府的附属组织或延伸组织,社会组织的“社会性”就会被“政府性”所掩盖,社会组织运作所展现出来的往往就是“政府”的力量和积极性而不是“社会”的力量和积极性。由此,社会组织就不能扮演一种不同于政府组织的主体性力量来参与构筑现代多元主体的治理格局,其功能价值就会局限为依附于政府的工具主义价值,不能充分发挥对于“政府失灵”的弥补和矫正功能。所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必须要突出和保障社会组织的“非政府性”。
/ H9 G) Q: \3 x4 M- c+ z8 S, K3 ~) X8 M 从当前中国社会组织的现实状况来看,大量的社会组织属于官办社会组织或者具有很强官方背景的社会组织,这些社会组织不仅在资源来源上高度依赖于政府,在责任向度上直接对政府负责,甚至很多社会组织的运作模式也类同于政府的行政化运作模式。同时,许多自下而上生长起来的民间性社会组织也在积极寻求被政府体系所吸纳,以获取资源供应和维系组织生存。由此,中国社会组织在相当广度和程度上呈现出了依附于政府生存的较浓的“政府性”色彩,缺乏植根于社会、从社会中汲取资源的活力。从“非政府性”的维度来思考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需要注意两个方面:一要构筑良好的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政府与社会组织需要作为相互独立而又平等合作的主体共同服务于社会共同体的利益。二要发展对社会组织的多元化的支持体系。这样一种多元化的支持体系,除了需要强调政府职能转变,以释放社会组织生长的公共空间和促进公共财政资源高效性地向社会组织转移之外,还需要避免社会组织由于资源来源的单一性而对政府产生依附,需要大力发展慈善捐赠、志愿力量、支持型社会组织等非政府性的力量对社会组织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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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亦是社会组织的基本属性,所以社会组织也常常被称作为非营利组织(NPO),与非营利组织的概念在不同的语境下交替使用。社会组织的运作一旦偏离了“非营利性”的基本属性,丧失了社会组织应有的公共性,而沦落成为变相的市场组织,社会组织的“社会性”就会被“市场性”所掩盖,社会组织运作所展现出来的往往就是“市场”的力量和积极性而不是“社会”的力量和积极性。由此,社会组织就不能扮演一种不同于市场组织的主体性力量来参与构筑现代多元主体的治理格局,其功能价值就会演变为服从于市场调节的营利驱动价值,不能有效发挥对于“市场失灵”的弥补和矫正功能。所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必须要突出和保障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4 \( t) l9 p( E5 ?, b5 W
从当前中国社会组织的现实状况来看,社会组织由于资金运作不规范而出现的营利性问题,仍然是社会组织运作过程中比较普遍的问题。很多社会组织,以“非营利组织”为幌子,大肆追逐经济利益,背弃社会责任,脱离了社会组织应当坚持的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轨道。从而,影响了民众对社会组织的公共性认同,削弱了民众对社会组织的信任度和亲近感,同时也损害了社会组织从社会中持续汲取资源和能量的生机和活力。从“非营利性”的维度来思考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需要注重建构和发展对社会组织的立体性管理体系,以约束社会组织的营利性行为。一要完善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在管理方式上,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管理需要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逐步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消除对社会组织随意性过大的行政性干预和庇护;在管理主体上,除了需要强调民政部门的管理主体地位之外,应该借鉴西方成熟经验,更加注重税务部门和司法部门对社会组织的管理。二要发展对社会组织的非政府管理。由于政府部门力量的有限,以及社会组织数量的日益庞大,单纯依赖于政府主体显然无法实现对社会组织的良性管理。为此,需要大力发展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以及以理事会为重要主体的内部治理力量来构筑对社会组织的非政府管理体系。
) ~3 X/ \& a8 N) P# W3 l 从“功能复合性”的维度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 D. h0 y6 t2 z$ r7 c* r6 C 社会组织的公共性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共服务提供;二是公共利益表达。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提供功能,在于弥补政府在公共服务提供上的不足以及市场在公共服务提供上的失灵,以满足民众对于公共服务的多样化需求;社会组织的公共利益表达功能,在于充当民众自下而上民意反馈的渠道,这样一种民意反馈渠道可能是为特殊社会群体代言,也可能是对于社会某一公共主题的民意发掘和传输,有助于构筑政府与民众之间双向平衡沟通的“双轨政治”格局,这是现代国家治理水平提升的重要维度。所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不能只是局限为发展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提供功能,还需要拓展社会组织的公共利益表达功能,以实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提供功能和公共利益表达功能的复合性生长,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为不同于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的第三方力量的主体性作用。
r* X9 f$ o& a: O+ r' r 从当前中国社会组织的现实状况来看,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提供功能基于政府的积极支持得到了快速的发展,而社会组织的公共利益表达功能则由于未能受到足够的关注而裹足不前,以致中国社会组织发展呈现出了明显的功能失调的现象。从整体上而言,当前中国社会组织更多扮演地是公共服务提供者的工具性角色。这样一种角色扮演显然不利于“社会”力量和积极性的充分释放,从而不利于构筑良性的治理格局。从“功能复合性”的维度来思考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需要在注重发展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提供功能的同时,为社会组织公共利益表达功能的生长提供积极的支持。这种支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需要放宽对具有较强公共利益表达功能的社会组织的制度约束,比如放宽对社会团体的制度约束,赋予其更好的生长空间和政策环境;另一方面,需要注重建构和完善有序吸纳社会组织公共利益表达的常规性的制度载体和公共平台,这既有利于社会组织公共利益表达功能的生长,也有利于社会秩序的良性建构,积极打造富有中国特色的法团主义治理架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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