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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7 1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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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北京12月26日讯 记者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团管理协会了解到,近日,北京鸟人艺术推广公司与中国唱片总公司、北京太和麦田、海蝶音乐、广东星外星等全国103家音像公司共同发文呼吁,应赋予录音制作者的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2 N6 M/ v8 w' J: w, M6 U/ ~. Y {" b
百家唱片公司在呼吁书中称,录音制作者在录制音乐的过程中,通常需要以高昂的成本支付词曲作者、编曲者、制作者、录音者、表演者等劳务报酬,并通过制作人辛勤的创造性劳动,将一个纸面上的曲谱录制成可以供大众欣赏的录音制品。, { K, z4 Z7 W" S% b$ K' x
鸟人艺术董事长周亚平指出,没有录音制作者就没有音乐产业,录音制作是一个需要付出很大成本的创造性活动,但是目前音像产业的付出与回报却严重倒挂。2 R4 j% ]1 `7 R+ X0 E+ e; [; i* L
呼吁书中称,根据中国传媒大学发布的《2017中国音乐产业发展报告》,2016年我国音乐产业总规模达到3253亿元。在音乐为其使用者带来巨大收益的今天,提供音乐内容的录音制作者,依然处在风雨飘摇难以为继的状态。
" g, m' O! ~7 j) p; m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唱片公司作为录音制作者享有4项邻接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但过去20年,复制权和发行权依赖的实体唱片市场不断下滑;出租市场从未建立;面对强势的互联网巨头们,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于唱片公司而言也收效甚微。9 ^3 y, ~! S( ~; _2 L+ t' u$ s
“国内唱片公司很多都是小公司或工作室,面对强大的音乐平台,没有讨价还价的能力,大部分拿不到钱。”周亚平说,大多数唱片公司目前都是通过艺人演出得以维持。0 f7 ]3 [; }, q5 k6 i$ V+ s [! z
我国音乐著作权体系由音乐作品著作权和录音制品邻接权组成,录音制品制作者享有的权利范畴小于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但由于录音制品利用频率和范围不断增加,录音制品制作权人也在积极寻求立法上的变革,希望能够扩大其权利范畴。当下,互联网环境下传统市场收入的萎缩使得录音制作者对于广播权与公开表演权的立法需求更为急迫。自2006年开始,我国众多音乐公司、音乐从业人员、行业协会和法律专家学者通过多种形式呼吁修改著作权法、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 w( y# p! @4 r! _
这些呼声得到了相关立法部门的重视,2014年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规定, 以下列方式使用录音制品的,其录音制作者享有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一)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公开播放录音制品或者转播该录音制品的播放,以及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该录音制品的播放;(二)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录音制品。对此,唱片公司等音乐从业者欢欣鼓舞,但来自广播组织等使用者的反对声音也非常强烈。9 `* J! ^7 U, N. K! a" U
据介绍,国际上已普遍认可录音制作者的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国际唱片业协会提供的数据显示,全球有147个国家和地区对这两项权利予以了立法保护。国际条约对这两项权利也有规定,但采取的是一种“伞形解决方案”,即允许各国根据公众获取权的范畴自行设计权利类型。
3 Z6 o; _$ [: B r- W0 g/ R% \ 周亚平说,从录像产业目前发展的实际情况及其对整个音乐产业的重要性来看,完善立法加大对我国录音制作者保护,都势在必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副主任索来军对此表示赞同:“没有唱片公司就没有音乐,加强保护不为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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